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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 條之1、第3條之2及第3條之3予以核定,第41條不予核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3-12-22
發文字號 台內國字第112083320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34號

主旨:
所報「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 條之1、第3條之2及第3條之3予以核定,第41條不予核定。


說明:

一、依本部112年9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0935號函續辦。

二、本案依連江縣議會議決條文內容核處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3條之2及第3條之3:照案核定。

(二)修正條文第41條:本條針對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申請舊有房屋證明者,應檢具文件增列「(九)其它證明文件」,違反明確性原則,民眾尚難依循,有牴觸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虞,不予核定,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