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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案件因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因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21-05-05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10010026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03號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或因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致影響履約成本,本會已函釋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110年4月26日反映事項重申。

二、關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履約進度乙事,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本會業於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請各機關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辦理相關事宜。

三、關於因物價變動影響履約成本乙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基於部分採購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不利於反應物價波動,本會於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各機關,如履約期間遇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之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

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以上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