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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10年3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46202號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0-2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80994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435號

主旨: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110年3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46202號函釋1份,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0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及基隆市政府111年9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242176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57號,目錄第6組編號第002號。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3日
營署建管字第1110073800號

主旨:
有關貴府檢送111年9月5日召開「基隆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搭蓋防漏設施處理規則」修正案第2次研討會議紀錄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111年9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10242176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會議紀錄:「……五、各單位及各委員意見……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黃秀萍科長:……2.原有『非屬』現行技規#99限制應留設避難平台之合法建築物,其原留設之屋頂避難平台得適用本規則,『無需再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1節,查本署110年3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46202號函釋(如附件),業針對86年4月9日修正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避難平台」如經評估已無留設之必要,得依法檢討辦理變更或按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規定納入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釋示在案,謹提供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