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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之新建案件,依內政部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有困難者,其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縮減及個案審查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0-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8125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243號

主旨:
有關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之新建案件,依內政部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有困難者,其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縮減及個案審查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新建建築物,因基地外部條件規劃救災活動空間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規定檢討: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設置主動式(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全棟自動撒水設備等)及輔助式消防安全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等),並規劃4.1公尺以上淨寬之救災活動空間者,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2.5公尺以上之淨寬、4.5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六層以上建築物設置主動式(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全棟自動撒水設備等)及輔助式消防安全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等)者,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3.5公尺以上之淨寬,4.5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需求如下:

1、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並增設下列項目者,至少應留設寬6公尺、長12公尺以上:

(1)設置兩座直通樓梯(至少一座為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2)全棟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材料,分戶牆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3)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全棟自動撒水設備及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等)。

2、十層以上之建築物,並增設下列項目者,至少應留設寬8公尺、長15公尺以上:

(1)設置兩座直通樓梯(至少一座為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2)設置緊急昇降機。

(3)全棟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材料,分戶牆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4)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全棟自動撒水設備及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等)。

二、無法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預審,本函發布前已申請預審之案件,後續得依預審結果辦理。

三、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5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0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