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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議製造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廠商於產品出廠時以永久性方式標示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06-09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119178號

主旨:
關於建議製造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廠商於產品出廠時以永久性方式標示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月1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03948號函副本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1年1月25日經標三字第11100511030號函副本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至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則無類似之文字標示規定。關於建議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出廠銷售時即以鑲嵌或烙印等永久性方式標示1節,經函詢部分專業團體,考量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所提「常時關閉或常時開啟,……與製造端無涉,……建議最妥適的方案應是門組安裝好後,由營造單位依規劃進行標示才合理,亦不至發生標示與現場情況不同的錯誤」,及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所提 「建議除了台電受電室門外,其他防火門不建議出廠時標示或烙印文字,否則執行上難以符合梯廳設計美觀需求及損傷補修漆面困難度等問題」,又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標示如有脫落或未標示之情況,得令其改善,是尚無要求以永久性方式標示之必要。

三、檢送相關專業團體回復意見1份(如附件),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