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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經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都市更新得依原建築容積認定之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8-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9504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8-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561號

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經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都市更新得依原建築容積認定之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本局96年10月12日北市都新字第09607390100號函說明二:有關「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包含「地面以下之建築量體」及「地面以下之樓地板面積」,其計算方式係以原核准之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之總樓地板面積,分別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之容積定義重新核計,所得容積樓地板面積值之和,視為更新事業中之「原建築容積」。

二、如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防空避難室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免設置者,皆得計入容積檢討,視為原建築容積。

三、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台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7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9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