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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登載為住宅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案件,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放寬建蔽率之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5-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1448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51號

主旨:
有關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登載為住宅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案件,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放寬建蔽率之認定原則,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旨揭自治條例第95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其建蔽率放寬如下:一、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登載為集合住宅者,得依原建蔽率重建。」。

二、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1款「集合住宅」之用語,係該規則於63年2月15日修正條文發布並實施後始有定義。因此,建築執照申請日早於前開時點之住宅類案件,使用執照上尚無「集合住宅」一詞。

三、爰本市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案件,倘原領有使用執照其登載用途為「住宅」,且其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63年2月15日發布並實施前者,得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第2項第1款放寬建蔽率。

四、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27號彙編歸類第1組編號第014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