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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修正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5-13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10011601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841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修正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一份,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4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00805873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