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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等12件行政命令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10-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89522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10-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231號

函轉內政部廢止「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等12件行政命令一案,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10月2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453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度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98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3號。

三、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608124532號

主旨: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九二一及一O二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執行要點」、「九二一震災個別住宅重建修繕景觀改善獎勵補助要點」、「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九二一震災房屋毀損民事訴訟先行墊支鑑定費用作業要點」、「九二一震災房屋毀損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加速九二一重建區原住民及鄉村聚落簡易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九二一震災重建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業經本部於106年10月2日以台內營字第1060812453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於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950000404B號公告發布施行期限至95年2月4日期滿當然廢止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