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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道路挖掘施工復舊後,須確認未掩蓋重要維生設施始得申辦完工結案作業案,自112年6月1日起正式執行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3-05-26
發文字號 北市工道字第1123015078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22號

主旨:
有關本市道路挖掘施工復舊後,須確認未掩蓋重要維生設施始得申辦完工結案作業案,自112年6月1日起正式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避免消防栓、瓦斯及自來水開關閥類等重要維生設施遭道路施工復舊後掩蓋,造成影響救災及危害民眾安維等情事,請各管線機關(構)落實執行下列策進作為:

(一)施工前:請各管線機關(構)落實施工前會勘,施工排程前須先行套繪管線圖資,事先了解工區周邊地下空間概況;另銑鋪範圍內如有消防栓、瓦斯及自來水開關閥類等重要維生設施,亦須通知所屬單位到場,以利確認地下埋設物埋設資訊。

(二)施工中:施工單位於施工中不得損壞地下埋設物,並通知本府消防局、瓦斯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須配合到場辦理地面設施物調平。

(三)施工後:施工單位應於完成道路復舊,確認未掩蓋消防栓、瓦斯及自來水開關閥類等設施後,函知本府消防局、瓦斯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管線或裝置正常(無須副知本局),並檢附相關函文以申辦完工結案。

二、如經通報前述所屬相關設施遭施工損壞或掩埋(消防栓、瓦斯及自來水開關閥類等),本局得依據「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三、請各管線機關(構)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施工作業前,配合前述各階段宣導事項落實辦理,並於道路施工復舊後,以函文檢附現場完工照片(須詳細標註設施位置)通知所屬單位(無須另副知本局),或辦理現場會勘方式確認相關設施未遭施工掩埋;建議函文敘述內容(範例)約略如下:

(一)主旨:檢送本局(單位名稱)112年5月24日(復舊日期)於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59號前(許可施工位置)(許可證號:112000001)道路施工復舊範圍內設施留設情形資料表,請查照。

(二)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案址所涉瓦斯公司(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公司、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四、自112年6月1日起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新案-發證日期),如道路施工復舊範圍(含緊急搶修)涉及前述重要維生設施,且復舊範圍之修復方式屬自鋪部分,請各管線機關(構)於申辦道路挖掘許可證結案程序時,須檢具通知本府消防局、瓦斯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設施留設情形之相關書面紀錄,方可辦理申報完工作業。

五、另如辦理施工前會勘時,已由本府消防局、瓦斯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案址無相關所屬設施,後續申報完工作業時,可檢附該會勘記錄即可辦理。

六、請本市建築師公會、各商業同業公會、營造公會,惠予協助轉達列管建案工程起造人及所屬會員,按上述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