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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臺北市建築物逾期未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案件查處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4-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5892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4-0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77號

主旨:為辦理本市建築物逾期未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案件查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說明:
一、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經圖說及竣工審查後,待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其程序始為終結,故為清查本市僅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卻未辦理竣工案件,及有效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負起從業人員之職業倫理及建立當責文化,爰訂定相關處理原則。


二、既有逾期未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案件處理原則:
(一)109年3月31日前自任審查案件逾期未辦理竣工者,審查人員應補辦竣工審查手續,每月應至少補辦竣工15件。
每月未達標者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17點規定記缺點1點。
(二)審查機構輪派人員審查案件,本局將函限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文到次日起30日內補辦竣工審查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依違反建築法77條之2第1項未依規定申請室裝審查許可,續依同法第95條之1規定,處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新臺幣6萬元,另同函副知申請人30日內補辦竣工手續,並依「本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續處。
(三)倘上開案件之審查人員或施工業者因個案原因無法辦理竣工,得檢具具結書(詳附件)及相關事證,說明未辦理竣工之原因應歸責於申請人之理由,予本局視案情續處。

三、後續未辦理竣工案件管理制度:
(一)為減少逾期未辦理竣工案件之情事,自即日起,當月施工許可證逾期案件,請本市建築師公會造冊報本局,由本局函限申請人文到30日內恢復原狀或辦理竣工查驗手續,屆期未辦理者,依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未依規定申請室裝審查許可,續依同法第95條之1規定,處申請人新臺幣6萬元,並依本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續處。
(二)另為加強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自任審查人員審查品質及簽章責任,自109年4月1日起,每月1日清查累計逾期未辦理竣工案件,倘該自任審查人員逾期未辦理竣工案件達5件者,依「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17點規定記缺點1點;逾期未辦理竣工案件達10件者,計缺點2點。

四、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26號, 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2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