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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0-03-23
發文字號 府都規字第099313318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03-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70號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2月11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1037500號函續辦。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文)有關「不規則基地」認定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建築基地平均深度小於二十五公尺。

(二)建築基地法定深度範圍內扣除最大矩形面積剩餘部分合計之面積占法定平均深度部分面積柳分之三十以上。

(三)為免循地籍分割方式肇致不規則基地,建築基地如為88年12月17日以後辦理土地分割或合併者,不得視為本條文所稱不規則基地。但逕為分割、判決分割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88年12月17日北市都二字第8822781600號函頒「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有關『不規則基地』認定研商會議」紀錄,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同函副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