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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受理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禁建作業流程圖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2-01-12
發文字號 府授都新字第1106027989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1-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01號

主旨:檢送「臺北市受理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禁建作業流程圖」1份,自即日起生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本流程圖法令依據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前項禁止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辦理。
(二)辦理方式:
1、實施者建議市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禁建前,為踐行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自辦說明會,可併同自辦公聽會辦理,其通知書件、傳單、說明會簡報及紀錄應清楚載記辦理禁建事宜。
2、實施者建議市府辦理禁建後,由市府辦理公開閱覽及公辦公聽會,得併同擬訂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及公辦公聽會一併辦理。
3、市府辦理公開閱覽及公辦公聽會收集所有權人意見後,提請審議會審議公告禁建准否及公告期限事宜,並通知範圍內全體所有權人列席。
4、更新範圍內有危老重建計畫核定後,或事業計畫報核前已有申請建照者,由實施者協調,不受理實施者建議機關辦理禁建。
二、「臺北市受理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禁建作業流程圖」詳細流程請參考流程圖,相關資訊可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http://uro.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