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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狹小建築基地規模,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建造執照,放寬復審期限相關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11-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7832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868號

主旨:
為本市狹小建築基地規模,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建造執照,放寬復審期限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建築法第36條規定建築執照復審期限,兼顧加速推動都市老舊窳陋地區更新、保障民眾住居環境安全。針對本市依危老條例申請之狹小建築基地案件,符合項下適用條件者,得按實際辦理階段,適度放寬復審期限:

(一)適用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危老重建計畫已核准之建造執照,建築基地面積在450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18公尺者(但依法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計算之)且建築物用途為住宿類(H類),主要供住宅(H-2)使用。

(二)建造執照申請案尚於起造人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6個月內且未提出延長復審期限申請者,復審期限得延為1年,如屆期前提出延長復審,得續依「臺北市建築執照延長復審期限及退補作業方式」檢送相關佐證資料提請復審,且不受3個月辦理必要行政審查或會辦程序之限制。

(三)建造執照申請案已逾建照起造人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6個月,期限內未提出延審或不符延審作業規定但未逾1年者,仍得於第一次通知補正日起1年內送請復審。惟逾1年未提送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除不得另依延審作業延長復審期限,亦將依法予以駁回。

(四)建造執照申請案前已依相關規定延長復審期限,後因故逾該延長復審期限者,復審期限比照上開規定自原復審期限再延長6個月,並應於延長6個月期限內送請復審。惟逾延長後復審期限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除不得另依延審作業延長復審期限,亦將依法予以駁回。

二、本案自發文日起執行,依危老條例申請建造執照且程序尚未終結者,亦適用之。延審期限說明參考範例詳如附件。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6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2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