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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術規則施工編第62條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執行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8-3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0312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8-3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616號

有關技術規則施工編第62條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執行原則

主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執行原則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6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04687號函說明二略以「查本部108年5月29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62條條文新增第4款『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揆其立法意旨,係要求建築物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空間,並以能滿足未來建築物停車空間內所有車輛之充電需求為目的,因應未來電動車輛之充電需求。…」(附件1),為落實上開規定,爰訂定本執行原則。
二、充電設備設置圖說辦理原則如下:
(一)由設計建築師依前開函釋意旨規劃設計停車空間,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檢附,其規劃圖說應考量使住戶未來裝設充電設備,依該圖說設置即免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
(二)充電設備設置圖說名稱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平面圖」繪製範例如附件2。
(三)用電規劃應考量能滿足未來建築物停車空間內所有車輛之充電需求,申請建築執照時應併案檢附依電業法及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規定經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單線圖)、用電規劃說明書。
三、竣工階段,該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列入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查核項目。
四、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平面圖及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單線圖)、用電規劃說明書等均
應納為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附圖。
五、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6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5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