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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氫站」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3-12-01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12308199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074號

主旨:
有關「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產業發展局112年11月21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123036052號函辦理。

二、查經濟部112年11月1日發布「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並於第四條規定:「加氫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三、有關前開「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節,依本府產業發展局首揭函(略以):「二、查經濟部能源署(升格前為能源局)前於111年11月28日函釋說明略以:『三、查加油(氣)站屬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類別,因加氫站係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場所,其性質與加油(氣)站類似。四、綜上所述,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加氫站,得視為...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三、爰依上揭能源署函釋,有關貴局函詢『加氫站』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節,本局認同得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使用組別歸屬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項下(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辦理。」

四、綜上,參酌前述經濟部能源署及本府產業發展局意見,「加氫站」歸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