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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22-06-24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74233D號

主旨: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業經本署於111年6月24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7423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考量公告場所排定定期檢測,尚須配合檢測機構安排定檢時程,為賦予公告場所之完成定檢彈性,增訂實施定期檢測得有合理緩衝期,除第1次定期檢測以外之各期檢測時間,得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辦理;而自行增加1次以上之定期檢測,凡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其下一次檢測實施時間,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實務需求;另公告場所於測定期間暫停營業者,應於復業後3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以完善後續管理工作,爰修正旨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