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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108年02月16日起『工業區室内裝修審查原則』開始實施

有關108年02月16日開始執行之『工業區室内裝修審 查原則』執行審查如下:

『工業區室內裝修審查原則』依臺北市政府發布之三函令辦理(詳附件1);詳細執行審查概要:

1.不允許用途為住宅之使用。其他用途則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二點第(一)至(六)款之規定審查裝修。

2.用途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併案辦理用途免變者需檢附免變表格T1-4之綜理表併卷(詳附件2)。

3.如審查案件位於工業區且屬「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第二點第(七)款之規定須繳納保證金者,除應於案件中需檢附保證金之計算金額外,本會於核准其裝修案件時均須於該卷上加註『本案依規定應繳納保證金』,提供予主管機關最終裁決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