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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類似違建夾層案件審核作業程序」之報備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7-1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8897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7-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70號

檢送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類似違建夾層案件審核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之報備方式,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案陳107年6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34268100號函檢送107年4月24日召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定期業務研討會議」及本局107年3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4108900號檢送107年2月26日召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抽查作業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避免本市建築物挑高空間於室內裝修過程中施作類似夾層之違規態樣,本局前以106年5月23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96000號函規定,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挑空、挑高、複層構造或室內空間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者,均應依本作業程序檢附相關書圖文件,惟經實際執行後因報備核可程序冗長且多數申請案件之建物用途均非當時管制主因,爰修正上開作業程序報備方式。

三、爾後原核准用途屬學校、醫院、政府機關、百貨商場及演藝廳等大型場所,排除本作業程序之適用。另適用本作業程序之案件應於竣工查驗時檢討下列項目: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及竣工圖上加註檢討符合下列各項目:

1、室內天花板上方至頂板之淨高度未超過140公分。(但個案情形特殊,經主管建築機關同意施作備查者,得不受限制)。

2、吊掛或附著天花板之構造,非以永久性建材施作。

3、未設有固定式樓梯通達天花板上方之空間。

4、室內天花板上方之空間範圍內,未裝設任何開關或插座。

(二)如為封閉式天花板者,需於天花板平面圖上加設「維修孔」,並檢附竣工照片,以備隨時查核。

(三)檢附天花板內部及外部之竣工照片。

四、本案納入本局10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42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2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