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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臺北市建築工程申報勘驗應檢附施工日誌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9-0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0687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9-0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713號

調整臺北市建築工程申報勘驗應檢附施工日誌執行方式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工程申報勘驗應檢附施工日誌執行方式調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09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93895號函續辦。
二、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有關申報勘驗應檢附施工日誌相關規定,本局業以109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93895號函請轉知在案。惟為符合現場實際作業與申報勘驗時程,執行方式調整為申報勘驗時檢附勘驗「當日或前一日」之施工日誌,其格式可參考內政部發布「B14-4建築物施工日誌」表格。
三、另為明確劃分權責並確實執行業務,營造業法已明定「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屬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之工作項目,爰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人員(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