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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歷史建築,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復再利用計畫、因應計畫及相關核准文件取代建造執照及開工備查等相關文件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2-04-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新字第111601239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4-2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87號

有關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歷史建築,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復再利用計畫、因應計畫及相關核准文件取代建造執照及開工備查等相關文件

主旨:有關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歷史建築,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修復再利用計畫、因應計畫及相關核准文件取代建造執照及開工備查等相關文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2月20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106026344號函會議紀錄續辦。
二、為有效促進迪化街及其周邊街區保存修復完善,並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依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附件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容積移轉相關規定略以:「送出基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或新建工程計畫,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完成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將土地、建物及工程款等交付信託,臺北市政府得受理送出基地基準容積之容積移轉申請,另送出基地之獎勵容積,須俟送出基地坐落建物完成建築維護事業計畫
或新建工程計畫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受理申請。」,爰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係依前開細部計畫規定及程序辦理,先予敘明。
三、另倘前開細部計畫內之歷史建築,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提送修復再利用等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且確實依規定及時程辦理修復事宜,尚符歷史建築及大稻埕歷史街區保存精神;倘該歷史建築因非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無法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開工備查函,而循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改依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修復再利用計畫、因應計畫及相關核准文件,據以申辦容積移轉,應無不可。
四、承上,旨揭申辦容積移轉作業,以文化主管機關所核定修復再利用計畫、因應計畫及相關核准文件取代建築執照申請作業者,仍應依前揭細部計畫案規定及程序,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送出基地座落建物之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或新建工程計畫相關內容,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通過等程序,方得向本府申辦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