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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49條之1、第71條修正發布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21-05-31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56819E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286號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49條之1、第71條業經本署於110年5月31日以環署水字第1101056819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響應節能減碳,請紙本受文者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x.do)下載參閱附件資料。

二、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自發布後3日內登載於本署本署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

三、貯存設施未符合「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者,屬未依規定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處分;貯存系統洩漏之油品,未依規定妥善收集及處理,涉及水體或土壤之情事,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或緊急應變措施,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處分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