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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行政規則廢止生效日為「溯及自109年1月6日」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0-01-10
發文字號 府授都新字第109700119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1-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58號

為更正「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行政規則廢止生效日為「溯及自109年1月6日」,請查照。

一、本案前以109年1月6日府都新字第10830283402號函辦理相關作業,現更正廢止「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溯及自109年1月6日生效。
二、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091301J0001請本府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副請本府秘書處登載於本府公報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