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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

發文日期 2018-04-17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70089853號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作業流程,提升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提送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議。但未涉及容積獎勵值變更,且符合下列情形各款目者,免予提送,逕由本府建築管理處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一)建築量體與停車空間:

1、建築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2、總樓地板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3、容積率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建築物或各樓層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5、地下室法定或自設停車空間之調整變更未涉及整體車道行車動線之變更。

6、獎勵車位空間之車位編號或位置在五部以下之調整變更,且未涉及車輛及人行動線之變更。

(二)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1、開放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之配置與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五。

2、基地綠覆面積增減未超過百分之十。

3、植栽數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同一種別植栽種類變更,且變更後種類符合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或都市設計審議建議樹種。

(三)建築造型:

1、建築立面造型或材質變更(含陽台、花台、雨遮、女兒牆及線板等)面積未超過全部立面合計面積百分之十。

2、屋頂突出物面積增減未超過百分之十。

3、裝飾板、裝飾柱、室外空調機專用板及屋脊裝飾物之變更,其規模未超過原核定或免經預審小組審查者。

(四)建築內部空間:

1、單一樓層建築物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類似用途互換且不增加使用強度。

2、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

(五)申請書、面積計算表及書圖文字更正:

1、原核准之地號、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起造人、戶數、用途之誤寫或漏列者。

2、原申請基地面積範圍不變,僅為地號合併者。

3、因文字或數字顯然錯誤,且更正後不影響原面積計算結果。

4、因圖面、照片或其他附件之位置或順序錯誤。

(六)其他不牴觸原審議精神及配置之變更,經本府建築管理處同意免
提預審小組審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