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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推動「光纖入戶」政策,請於受理新建築物申報工程開工前,協助確認該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業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並於完工後通過審驗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23-06-09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決字第11265012410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00號

主旨:
為持續推動「光纖入戶」政策,請於受理新建築物申報工程開工前,協助確認該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業通過本會審查,並於完工後通過本會審驗,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規定及內政部「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辦理。

二、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8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復查內政部111年2月修正「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其中伍、「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原則」:

(一)第二點: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前辦理竣工查驗,應訂定工程完竣認定基準,包括「建築物電信設備應按核准圖施作完成」項目;

(二)第三點:建築工程依核准圖說施工完竣,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先行查驗合格,並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部或全部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其中第十一款: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三、承上,敬請將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審查及審驗合格證明,納入工程開工及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之應備文件。本會為落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相關規定及政策,促進我國光纖到戶網路普及發展,仍需各縣市建管單位協助確認案關建築物已取得電信設備審查審驗合格文件,始具成效。

四、另鑒於建築物範圍甚廣,為明定適用規定之建築物,本會於109年7月公告適用電信管理法第49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包括所有類別建築物,但不包括農舍、倉庫與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併予敘明。

五、本會為加速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目前已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及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擔任該業務之審查審驗機構;又為擴大為民服務,本會並建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圖資管理系統專屬網站,定期公告已依法設置光纖設備且經審驗合格之建築物清單及數量,供外界查閱使用(網址:https://btevp.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