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2-04-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施字第111303024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484號

主旨:
函轉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務字第11120102450號函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11年4月6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11011216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