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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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函轉本府文化局訂頒「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自104年10月19日起實施乙案(如附件),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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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北市政府周邊廣場田園基地認養作業規定」名稱一案
函轉本府「為更正104年8月6日以府授工公字第10433728100號令訂定「臺北市政府周邊廣場田園基地認養作業規定」名稱一案,茲檢附發布令1份,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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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公布
有關「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04年8月26日府法綜字第10432893900號令公布,請依函夕貴會各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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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重申「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詳附件)業經本府103年10月8日府環一字第10313737800號公告修正在案,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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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函轉本府公告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依公告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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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10日起,一定規模以下補習班、托育中心、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前,應先辦委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96年9月10日起,本市一定規模以下補習班、托育中心、幼稚園、托兒所、老人福利機構、產後護理之家等類似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前,應先辦委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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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建請視工程之規模、性質及施工環境等考量將規劃設計費與施工費分年編列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有關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建請視工程之規模、性質及施工環境等考量將規劃設計費與施工費分年編列,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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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及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函轉財政部函送「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及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各乙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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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檢送本府96年1月25日府都建字第09663515000號令暨修正後之「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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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頒「臺北市營業性溫泉場所沐浴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主旨:訂頒「臺北市營業性溫泉場所沐浴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乙種,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