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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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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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7-28 |
發文字號 | 111(十七)會字第2000號 |
發布日期 | 2022-08-04 |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並鼓勵會員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虞,維護計畫請逕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5月26日及111年6月17日北市都建授字第1110120714及1110123449號函辦理。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相關函文及範本。
三、會員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4、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四、本函僅通知開業所址設於臺北市之會員,非臺北市開業之會員,維護計畫,請逕向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