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工程地下室開挖含連續壁必須申報勘驗項目申報時機及應檢附勘驗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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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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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12-2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9200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385號 |
主旨:
檢送「臺北市建築工程地下室開挖含連續壁必須申報勘驗項目申報時機及應檢附勘驗報告表」,請貴會協助轉告所屬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為提升本市地下室開挖中之工地現場查驗內容及品質,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訂定旨揭報告表,即日起本市建照工程增加地下室開挖階段含連續壁必須申報之勘驗項目,其增加之申報勘驗項目、勘驗時間及應附施工勘驗報告表等詳附件一。
二、為因應前述必須申報勘驗之項目,增修【觀測系統工程】及【觀測系統監測】之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如附件二)。
三、即日起建照工程申報施工計畫書,應依附件一表列勘驗項目及時程送本市建管處備查;已完成申報施工計畫之建照工程,得依原備查之施工計畫勘驗項目、順序施工,並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附件一表列之勘驗報告表。
四、另為因應本市建築工程與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應依安全觀測系統施工計畫辦理監測,並設置監測數據之雲端資料庫之措施,同函併修正「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如附件三)。
五、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63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