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時,於查核建築執照之首次掛號日期(法令適用日)有疑義時,詳說明
- 標籤: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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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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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3-22 |
發文字號 | 112(十七)會字第0666號 |
發布日期 | 2023-03-27 |
主旨:
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時,於查核建築執照之首次掛號日期(法令適用日)有疑義時,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112年2月9日之便箋」辦理。
二、前開便箋示以:
(一)有關本府都市發展局112年2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4734號函發「臺北市建造執照工作手冊」之「注意事項內容重點說明」之首次掛號日期(法令適用日期)說明(略)為「申請案之首次掛號日期為法令適用日(下列除外:都市更新案件以都更事業計畫報核日、危老重建計畫案以計畫核定日......」 係就特殊情形予以提醒,如個案符合「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辦期間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程序」(附件一)之「三、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其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尚非通案危老重建計畫案計畫核定日為法令適用日,敬請貴公會審查建築執照時就該項詳加確認。
(二)上開工作手冊係就相對普遍性之建築執照審查事項予以編訂,而特殊情形為提醒作用;因建管法令繁雜,該工作手冊自未能包含所有可能之個案狀況,其建築執照各項審查事項仍應依中央及本府相關表單、法令規定及彙編辦理;如有疑義,得會辦本處予以確認,或綜整相關應修正事項提供本處為後續修正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