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全國建築師公會「有關台灣電力公司新增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四條要求設計建築師出具承諾書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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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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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3-13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13)字第016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941號 |
發布日期 | 2024-03-22 |
主旨: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四條要求設計建築師出具承諾書乙節,涉及建物所有權及使用權之權益,不應責由設計建築師出具承諾為宜,陳請查察。
說明:
一、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四條第四款附件1及第九款附件2的承諾書範本(詳附件一)。
二、查建築物新建工程案已由起造人無償提供配電場所,並委託機電專業工程技師辦理設計簽證外,又要求日後產權移轉如造成糾紛,需由起造人、設計人承諾自行負擔責任,將衛生未來使用管理維護之爭議,尚請衡酌實際權利關係人及建物未來所有權管理維護責任之份際,修訂該承諾書範本及取消設計建築師併同簽證乙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