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政策,協助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使用電信寬頻網路服務,請貴縣市於受理新建築物申報工程開工時,協助確認該建築物電信設備及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已通過本會審查,並於完工後通過本會審驗」
- 標籤:公文轉知
- 瀏覽人次:168
發文單位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2024-06-03 |
發文字號 | 通傳基礎決字第1136501501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79號 |
發布日期 | 2024-06-06 |
主旨:為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政策,協助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使用電信寬頻網路服務,請貴縣市於受理新建築物申報工程開工時,協助確認該建築物電信設備及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已通過本會審查,並於完工後通過本會審驗,以改善家戶端光纖佈設瓶頸,完善寬頻網路基礎建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規定及內政部「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辦理。
二、按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同條第8項亦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三、復按內政部113年「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其中伍、「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原則」:
(一) 第二點: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前辦理竣工查驗,應訂定工程完竣認定基準,包括「建築物電信設備應按核准圖施作完成」項目;
(二) 第三點:建築工程依核准圖說施工完竣,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先行查驗合格,並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部或全部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其中第十一款:「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綜合上述,建請貴縣市政府將本會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及審驗證明,納入貴縣市新建築物工程開工及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之應備文件,以利貴縣市新建築物起造人及所有人申請使用電信寬頻網路服務。
五、寬頻網路建設係國家競爭力指標之一,考量建築物「光纖入戶」可有效解決建築物使用人對寬頻網路使用之需求,本會為推動「光纖入戶」政策於105年8月5日修法明定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必備電信線路,並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授權分別修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以及依同法第87條第2項規定授權修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於110年2月22日公布施行,其中增列有線電視網路之光纖線路亦納入新規範內,俾加強推動建築物電信及傳播傳輸網路光纖化。
六、為落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與推動「光纖入戶」政策,關於貴縣市新建築物起造人申辦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時,請轉知可逕洽本會委託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審驗作業之審驗機構(包括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及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詢與申請;該二審驗機構設置於各縣市之作業窗口資訊,請至本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圖資管理系統網頁(https://btevp.ncc.gov.tw/)之公告訊息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