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委託鑑價鑑定人受理申請事宜
- 標籤: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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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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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3-16 |
發文字號 | 基院麗執恭字第0316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3-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鑑字第0105號 |
發布日期 | 2021-03-23 |
主旨:
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委託鑑價鑑定人受理申請事宜詳如 說明,請通知所屬會員踴躍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委託鑑價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理申請時間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不予受理。申請列為鑑定人而未備齊要點規定之文件者,法院無須通知其補正,逕不列入評選。
三、申請擔任本院鑑定人所須具備資格,應提出之證明及文件等項,請依本院網頁鑑怙業務專區公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鑑價作業要點」辦理。
四、檢附申請書乙份,請將申請書置首頁並依本院要點順序逐項依序排列提出審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