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調整放寬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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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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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6-03 |
發文字號 | 工程管字第1100300599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262號 |
發布日期 | 2021-06-11 |
主旨:
配合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調整放寬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期限,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會110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99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二、因考量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警戒防疫措施,本會委託代訓機構辦理之品管人員訓練已暫緩辦理;已登錄於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有案之品管人員,或110年1月至12月應完成回訓始得擔任品管人員者,該等品管人員回訓期限放寬至110年12月31日。
三、請各機關於審查監造單位之派駐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品管人員資格時,依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