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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築物如有涉及室內裝修及構造變更者,應申請施工許可始可動工,另住宅場所建築物辦理室內裝修時,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8-07-16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使字第107609702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7-1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83號
發布日期 2018-07-20

一、依本處107年6月28日檢送107年6月7日召開之「宣導本市建築物施工 (包含室內裝修、構造、設備變更等) 應先取得許可始得動工,並建立源頭式管理機制會議」紀錄及本府消防局107年6月25日檢送107年6月14日召開之「研商本府住宅防火對策2.0 執行 計畫」(草案)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建築物如有涉及室內裝修(天花板施作分間牆變更及牆面裝修等)、構造變更(樑柱穿孔及樓板開口等)及增設昇降設備等行為,應依「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等規定申請審查許可,經核准後始得施工,倘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工者,基於維護公共安全政策將優先裁罰專業從業者。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三、本處網站建置社區建築師專屬網頁,提供免費之建管法令諮詢服務,其聯絡方式於本處網址:http://www.dba.tcg.gov.tw,進入後點選:建管業務綜合查詢 > 宣導專區 >社區建築師專區。

四、另按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五樓以下或獨棟供住宅使用建築物屬上述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併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於辦理該等建築物室內裝修時,協助宣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重要性,以即早感知火災,減少生命財產之損害。

五、請選擇經內政部消防署委託機構認可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產品本體貼有內政部消防署委託機構認可品及流水編號之銀色圓形標籤),如有住宅消防安全疑義,可逕上本府消防局網站申請消防風水師-住宅防災安全查閱(網址:http://www.tfd.gov.tw/list.php?id=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