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就「龍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設計(含鑽探及試驗)及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所訂廠商資格認有違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案
- 標籤:標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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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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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聯字第1133018557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94號 |
發布日期 | 2024-07-05 |
主旨:有關貴公會就本局代辦「龍山國中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設計(含鑽探及試驗)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號:1130322SC021)招標所訂廠商資格認有違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113年7月1日北市龍中總字第1133005008號函,兼復貴公會113年6月21日113(十七)會字第1488號函。
二、經查旨揭採購案係由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下稱洽辦機關)委託本局代辦採購發包作業,該案之廠商資格係由洽辦機關依案件實際需要予以訂定,為利回復貴公會所提旨揭情形,本局業已函請洽辦機關檢討在案,嗣經檢討後綜整回復如下:
(一) 按本案所訂廠商資格,得由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或由建築師事務所為代表廠商與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共同投標,毋論所採投標廠商組合,復按建築法第13條規定,仍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
(二) 另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10200072210號函說明二略以:「……(三)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其工作事項應依循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主辦項目內容,其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工作,仍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不會侵犯建築師依法執業範圍及權益。」。
(三) 綜前所述,本案仍維持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所訂之廠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