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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會協助處理符合「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之案件,預定自107年9月1日起辦理協審作業

發文單位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8-08-30
發文字號 桃市建師字第101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9-0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097號
發布日期 2018-09-03

有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委請本公會協助處理符合「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之案件,本會預定自107年9月1日起辦理協審作業,特此通知,請查照。


一、依據107年8月13日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桃建照字第1070056178號函續辦。

二、本市建造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作業業於107年4月17曰府都建照字第1070089853號令訂定發布,凡符合本原則第2點後段免提會者,逕由本公會處理相關核備程序。

三、隨文檢附「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桃園市建照執照預審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