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3、4日「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講習」
- 標籤: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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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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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0-11-19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108年度臺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案-「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講習」
【招生簡章】
委託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受託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壹、依據「108年度臺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案」辦理。
貳、目的:
一、為激發市民對危老建物之重建意願,協助市民充分瞭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容與申辦程序,使老屋重建防災的觀念能普及社會大眾。
二、完成講習,取得講習合格證明及簽署聲明書,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整合住戶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
三、取得推動師聘書人員,得依規定從事危老重建事宜。
參、培訓對象及參訓人員資格:
對象 |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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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之公務人員 |
公務人員且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 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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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領域人士 |
B組 |
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
C組 |
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 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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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建、市政、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
肆、講習名額及時間:
一、本梯次講習招募培訓公務人員及相關領域人士共計70名。
二、上課時間:109年12月3日(星期四)、109年12月4日(星期五)
伍、講習場所:
一、上課地點:台北市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本會第一會議室)
二、聯絡電話:02-23773011#225唐翊寧小姐
陸、成績考核:
一、參加講習人員,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核發「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課程講習合格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證明書,並不得參加結訓測驗:
(一)未全程參訓者。
(二)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二、講習人員應親自確實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或簽到(退)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三、考試規定:結訓測驗由本會自行命題,考試過程嚴格執行考場秩序,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考試成績以80分為及格,考試不及格者得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得重新參加全程講習課程。
柒、講習合格證明核發:
(一)參訓人員講習合格者,由本會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按彙整檢附以下資料,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業證照號碼、講習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製作「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聘書」及「識別證」,併同參訓人員簽署之推動師聲明書正本、上課簽到(退)紀錄資料電子檔,報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備查及核發聘書及識別證。
(二)聘書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2年。
捌、報名手續:
一、填具報名表,繳交最近6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照片(光面紙)一式四張,背面正楷書寫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繳交參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務人員:檢附臺北市政府識別證及資格證明文件。
(二)B組:繳交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證書影本。
C組:繳交服務資歷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註: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三、填寫具結書(具結所附資料屬實)。
四、注意事項:
(一)親自報名:週一至週五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00繳交報名資料。
(二)通訊報名:請將報名資料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基隆路2段51號13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講習」)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開班前5日額滿為止。
(四)各項證件如有不符第參點規定或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講習期間冒名頂替上課者,應自負法律責任。且一經查明即取消其資格(包括講習資格、領證資格等)。
五、報名文件審查及補件:
(一)本培訓講習經學員完成書面報名後,由本會進行文件資料查核。
(二)經初審查核無缺漏之學員,即符合報名資格。
(三)經初審查核應補正之學員,應於收到電話通知後三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視同自動放棄報名資格。
(四)經審查後無法錄取之學員,將退回書面資料。
※六、經審核錄取之學員,本會將於上課前三日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上課通知。
七、本會保有錄取資格之審核權以及調整課程、時間、地點、師資、額滿截止報名及未達最低開課人數時取消課程之權利。
玖、本課程將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申請公務人員學習時數、內政部建築師換證積分及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換證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