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建築師越區執業時,承辦案件之業務酬金,自行由會藉所在地公會辦理,事業費由案件所在地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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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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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6-17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8)字第031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38號 |
發布日期 | 2019-06-21 |
主旨:
有關會員建築師越區執業時,承辦案件之業務酬金,依業務章則,自行由會藉所在地公會辦理,事業費由案件所在地公會辦理。詳請參閱本會99年12月18日本會暨各會員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紀錄(詳如附件),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