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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專業獎章」自113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推薦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24-06-06
發文字號 工程人字第113050024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238號
發布日期 2024-06-20

主旨:本會「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自113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推薦,請踴躍推薦優秀人選,請查照 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獎章請頒者資格條件: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2.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 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3.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4.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5.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6.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二) 最近三年所督導、主持、規劃或執行之公共工程無發生工安事件或違背工程倫理等情事。(由推薦機關、團體查填最近三年有無上開情形。)

三、推薦作業:

(一)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主管機關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二) 推薦符合前開情形之優秀人才,並請就主辦完成重大公共工程人員優予考量推薦;另基於落實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如涉及請頒事蹟同質性高之相關人員,建議優先推薦女性優秀人才。

四、推薦案件請檢送「請頒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事實表」一式2 份、「最近三年有無發生工安事件或違背工程倫理情事查證表」(含word電子檔)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旨揭期限內寄達本會;中央及地方機關所屬人員,請分別由部會、直轄 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報送本會,逾期及缺件恕不受理(以郵戳或電子公文章為憑)。

五、前開頒給辦法、頒發作業要點、事實表、事實表(範例)及查證表相關電子檔,業刊登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首頁「公告事項」及本會臉書, 請自行下載使用。本案受理單位:本會人事室(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聯絡電話:(02) 87897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