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本會對於「臺北市南港區西新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疑義
- 標籤:招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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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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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工字第113303702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507號 |
發布日期 | 2024-07-12 |
主旨:貴公會對於本局「臺北市南港區西新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13年6月21日113(十七)會字第1487號函。
二、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函釋,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且廠商得以下列方式自行擇定:(一)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其並符合各項投標廠商資格(包含執業技師資格)之規定。(二)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有關執業技師資格之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代之。(三)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
三、再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314530號函釋,本採購案雖允許開業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其工作事項應依循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主辦項目內容及其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工作,仍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
四、綜上,旨揭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尚無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隨函檢附前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