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簡易室裝自任審查案件自110年7月1日起應檢附如說明二之文件,始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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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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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6-08 |
發文字號 | 110(十七)會字第1339號 |
發布日期 | 2021-06-17 |
主旨:
有關辦理臺北市簡易室內裝修自任審查案件,自110年7月1日起應檢附文件詳如說明二,始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敬請惠予配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5月17日北市都授建字1106151493號函辦理。
二、應附文件如下:
(一)1D「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
(二)1A「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申請書」。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用印簽署蓋章)。
(四)如併案辦理「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涉及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