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自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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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發文日期 | 2022-03-28 |
| 發文字號 | 北市衛健字第11130093782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38號 |
| 發布日期 | 2022-04-11 |
主旨:
本府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協助運用多元管道向貴會會員、民眾廣為宣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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