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住宅性能評估對象僅適用於住宅類型建築,未適用商辦建築
- 標籤:住宅性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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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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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10-20 |
發文字號 | 營署管字第110120592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033號 |
發布日期 | 2021-10-22 |
主旨:
為重申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住宅性能評估對象僅適用於住宅類型建築,未適用商辦建築,請貴會確依規定審查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及本署107年8月23日營署管字第1071271535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詳附件)決議辦理。
二、查近日有接獲詢問住宅性能評估對象可否適用商辦大樓或宿舍等類型建築,惟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係依據住宅法授權訂定,故僅可供住宅類建築物評估使用,未適用宿舍或商辦類型建築物。
三、另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考量多元建築形式,住商混合建築物如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免計容積部分之樓地板面積)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適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