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報備案件,自115年5月4日起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櫃檯辦理之副本校對,所檢附之建築執照報備及變更前之圖說全部文件圖說皆應上傳至系統
- 標籤: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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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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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6-05-07 |
| 發文字號 | 115(十七)會字第1158號 |
| 發布日期 | 2026-05-07 |
主旨: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報備案件,自115年5月4日起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櫃檯辦理之副本校對,所檢附之建築執照報備及變更前之圖說全部文件圖說皆應上傳至系統,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115年4月21日便箋辦理。
二、前開便箋示以:
(一) 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委託專業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作業行政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略):「甲方應逐月抽檢前一月份經乙方審查而核發之建築執照及建築執照報備申請案件。執照抽檢項目為內政部頒訂規定審查項目及甲方頒訂須辦理會勘及會辦項目及其他須查核事項。抽檢比例如下:...(三)建築執照報備:百分之十且至少5件以上。」先予敘明。
(二) 為達行政抽檢目的,應檢視是否涉及建築法39條變更設計事項及確認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含都更都審案變更函或免變一覽表、防綜、綠建築報告書...)等,僅看副本校對系統圖說較無實益,故敬請貴公會轉知,自115年5月4日起至本處櫃檯辦理之副本校對,其所檢附之建築執照報備及變更前之圖說全部文件圖說皆應上傳至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