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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本市第3級警戒期間施工勘驗、建築執照掛件與領照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1-06-04
發文字號 2021-06-0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92號
發布日期 2021-06-07

主旨: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本市第3級警戒期間施工勘驗、建築執照掛件與領照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0年5月19日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500081號函辦理。

二、本市第3級警戒期間施工勘驗、建築執照掛件及領照等相關業務,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指示避免人員移動等降低染疫風險措施,本處調整業務處理方式依次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處委託公會技術抽查勘驗案件,因本處自110年5月17日起至同年5月28日止,期間已取消現場勘查,爰此期間申報二樓版、每十樓版勘驗案件毋須由公會至現場辦理技術抽查勘驗即得繼續施工,惟疫情緩解後仍應向本處補辦行政抽查。

(二)有關專任工程人員未辦理勘驗得否繼續施工一節,按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另查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工作:「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如仍有疑義建請逕洽中央主管機關。

(三)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執照之「掛件申請」部分,得採郵寄方式送件,本處將予受理,惟無紙化案件仍須於網路平台線上送件。涉「領照」部分,為避免郵誤且因尚有繳費及核章等櫃台作業,故仍採櫃台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