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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認可證原有效期限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者,於3級警戒期間因防疫規定未能即時回訓換證者得暫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合法執業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6-30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008095052號
發布日期 2021-07-13

主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認可證原有效期限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者,於3級警戒期間因防疫規定未能即時回訓換證者得暫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合法執業,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第8點:「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認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不得執行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及簽證業務」,同要點第9點:「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向本部申請換發認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認可證逾期申請認可者,亦同:……申請日前5年內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或由建築師公會舉辦之回訓講習課程達7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先予敘明。

二、因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中心)於110年6月23日公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延長至110年7月12日。

三、考量旨揭疫情影響,對於上開講習上課學員及受託單位,恐因配合防疫政策及避免群聚感染,而暫停開課或上課,為配合疫情中心之防疫政策,爰就旨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認可證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放寬,辦理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認可證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者,其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認可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定110年10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四、同時為超前部署,檢附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及標準檢查員換證回訓講習遠距上課計畫(草案)大綱,副請受託單位(並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轉知各會員公會)就大綱內容測試演練並擬定講習遠距上課計畫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