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重申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應依規定頻率於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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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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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1-06 |
發文字號 | 新北工使字第110251848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08號 |
發布日期 | 2022-01-17 |
主旨:
有關重申本市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應依規定頻率於期限申報,逾期申報者,本局當依建築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110年10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70699號函辦理。
二、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各類場所申報頻率及期限已有明定,惟本市屢有逾期申報場所,為建立申報場所應有正確公安申報觀念(不可逾期申報),爰為維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市民安全,未依申報頻率及期限逾期申報場所,本局將逕依建築法辦理。
三、請各公、學、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於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務必提醒場所依申報頻率於規定期限準時完成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