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議工程施工查核各別打分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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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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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5-07 |
發文字號 | 工程管字第113000235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88號 |
發布日期 | 2024-05-17 |
主旨:
有關貴公會建議工程施工查核各別打分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13年1月22日113南市建師永字第014號函。
二、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辦法立法緣由:係為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實行,提升公共工程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先予敘明。
三、工程施作成果為團隊合作之展現,爰施工查核係以工程整體執行成果進行評分,另分別記錄主辦機關、監造及施工廠商辦理權責事項之優缺點:
(一)按工程施作成果為主辦機關、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單位團隊之展現,尚難切割區分(例如設計監造單位表現甚佳,但施作成果未佳,難認主辦機關或設計監造均善盡職責)
(二)承上,工程施工查核係以工程整體執行成果進行評分,惟另分別記錄主辦機關辦理品質督導及統合協調工作、監造單位辦理監督及施工與材料抽查(驗)等品質查證工作,以及施工廠商辦理自主檢查等品質管制工作,爰除有工程整體執行成果之成績外,亦有詳實記錄主辦機關、監造及施工廠商辦理權責事項之優缺點,可區分各成員之表現優劣情形。
(三)綜上,依工程施工特性及工程查核目的,仍宜維持現行整體評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