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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112年12月16日起委託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因擴大審查範圍須增加人力物力之開銷,同時物價指數又有提高,故自112年12月16日起調整本會各項建築執照審查(含報備)收費標準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3-12-08
發文字號 112(十七)會字第2993號
發布日期 2023-12-12

主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112年12月16日起委託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如附件一),符合本會受委託之建築執照審查業務範圍之案件,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向本會或建照科申請;因擴大審查範圍須增加人力物力之開銷,同時物價指數又有提高,故自112年12月16日起調整本會各項建築執照審查(含報備)收費標準 (如附件二),敬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受委託之建築執照審查業務範圍如下:

(一)建造執照,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2、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

3、農舍案。

4、併建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5、併建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6、海砂屋案件。

7、輻射屋案件。

8、涉及鄰避性、公共安全環境影響之用途設施如(加油站、 變電廠、精神醫療機構…)

(二)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但涉及前款原行政簽報項目內容之變更者 除外。

(三)雜項執照(含廣告物),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2、農舍案。

3、併執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4、併執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四)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0 平方 公尺者除外(其餘如立面變更、結構補強或其他項目變更者 不在此限)。

(五)拆除執照。

(六)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變更使用許可、拆除 執照等,屬須併案辦理行政簽報或其他因政策需求經本局公告案 件者除外。

(七)建築執照統計報表及副本校對作業。

(八)建築執照報備作業。

二、向本會申請各項建築執照審查者,除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案應先 至本會繳交「代收會員業務酬金」、「事業費」,再至市府地下二樓繳 交審查費外,其他各項執照請逕至臺北市政府地下二樓【建築執照 審查室】申請掛號及繳交審查費(本會審查費用如附件二)

(一)建築執照受理掛號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 時至12 時及下午2 時至5 時。

(二)建築執照審查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 時30 分至12 時及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30 分。

另,向本會申請各項建築執照報備者,請依原辦理方式,於臺北市 政府二樓建管處總收文掛號予建照科或施工科,待案件轉至審查室 後,會務人員電聯通知繳費及排定審查時間。 報備案件審查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起。

三、審查費繳交方式:

(一)掛號時請繳交審查費:匯款或即期支票。

(二)銀行戶名、帳號: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華南銀行世貿分行 156100007511

(三)請先至銀行繳交審查費後再憑收執聯至【建築執照協審室】開 立發票。